我国与新加坡对部分人员实行互免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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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新加坡对部分人员实行互免签证
我国与新加坡对部分人员实行互免签证
近日获悉,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互免签证的协定》已于2010年2月18日签署,并将于2011年4月17日生效。
天津机场边检站于近日获悉,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互免签证的协定》已于2010年2月18日签署,并将于2011年4月17日生效。协定具体内容如下:
1、缔约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入境缔约另一方如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上述人员停留如需超过30日,或以工作、学习或任何盈利活动为目的,应根据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抵达缔约另一方国境前申办签证或有关通行证。
2、缔约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如作为被任命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被任命为该国驻缔约另一方境内国际机构的代表,在其履行职务期间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并逗留,免办签证。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我国为18岁以下、新加坡为21岁以下),同样适用该规定。
3、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近日获悉,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互免签证的协定》已于2010年2月18日签署,并将于2011年4月17日生效。
天津机场边检站于近日获悉,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互免签证的协定》已于2010年2月18日签署,并将于2011年4月17日生效。协定具体内容如下:
1、缔约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入境缔约另一方如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上述人员停留如需超过30日,或以工作、学习或任何盈利活动为目的,应根据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抵达缔约另一方国境前申办签证或有关通行证。
2、缔约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如作为被任命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被任命为该国驻缔约另一方境内国际机构的代表,在其履行职务期间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并逗留,免办签证。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我国为18岁以下、新加坡为21岁以下),同样适用该规定。
3、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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